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向选好用好各方面人才要发展,聚力打造生态、平台、计划、服务“四位一体”人才工作格局,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以人才振兴引领推动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十一)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19、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省财政一次性核定补助金额,按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0、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财政按照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与海外合作伙伴共建联合实验室、创新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上述政策措施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我省已有的省级人才政策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