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向选好用好各方面人才要发展,聚力打造生态、平台、计划、服务“四位一体”人才工作格局,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以人才振兴引领推动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二十一)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和离岗创业
43、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开展重大项目攻关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由所在单位选派到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的,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并按不低于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安排工作。
(二十二)完善人才流动保障措施
44、支持聚焦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亟需在省内组建攻坚团队,科研人员人事关系可在原单位或工作单位自主选择。
上述政策措施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我省已有的省级人才政策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